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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星子镇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星子镇 发布时间:2017-01-12 17:11:1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星府﹝201692

 

关于印发《星子镇政府法律顾问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办公室、村(居)委会、机关单位:

《星子镇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20161130

 

 

 

 

星子镇党政办公室                     20161130日印发    

 

星子镇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政府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镇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镇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镇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镇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镇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协调镇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六)年龄:30-55周岁。

第八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邀请,由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政府审定确认。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政府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组织办、财政所备案。

第九条    聘用镇政府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况。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一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接受培训、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三条   镇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五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镇组织办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镇政府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镇政府将对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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